中國擬立法規定南極考察、旅游、航運等活動的行政許可制度
中新網北京12月22日電 (記者 謝雁冰 郭超凱)南極活動與環境保護法草案22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首次審議。草案在現有南極考察活動行政許可的基礎上,擴大許可范圍,規定南極考察、旅游、航運等活動的行政許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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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極條約》29個協商國中,大多數國家已制定國家層面的南極相關法律。作為《南極條約》協商國,中國承諾依照相關國際規則對本國公民的南極活動實施管理。制定南極活動與環境保護法,有利于加強中國南極活動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為進一步增強南極活動能力,實現和平利用南極夯實法律基礎。
草案共七章五十七條,包括“總則”“南極活動許可”“南極環境保護”“視察、觀察與檢查”“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
關于南極活動許可,為維護中國南極利益、履行條約義務、規范南極活動開展,草案在現有南極考察活動行政許可的基礎上,擴大許可范圍,規定南極考察、旅游、航運等活動的行政許可制度;對南極漁業活動的許可與漁業法作出銜接性規定;明確南極旅游、航運等活動的相關管理措施。
草案規定,申請南極考察、旅游、航運等活動許可,應當向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提交南極活動方案、環境影響評估文件、應急計劃、財產擔保和保險證明等申請材料。
關于南極環境保護,草案規定鼓勵以綠色低碳的方式開展南極活動,明確南極動植物保護、廢棄物處理處置、防止海洋污染,以及區域保護、歷史遺址和紀念物保護等方面環境保護的具體要求,對突發環境事件應對作出規定。
關于法律責任,草案明確規定履行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未經許可或者未按照許可規定開展南極考察、漁業、旅游、航運等活動,以及違反相關管理要求和環境保護義務的法律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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