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上海二月二十八日電 (記者 姜煜)上海市政府新聞發言人焦揚今天發布了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市長韓正簽署的《上海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辦法》明確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概念,指出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因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造成行政執法行為違法,并產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主管人員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
關于行政執法過錯的責任形式,《辦法》第十三條將其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理”。行政處分,即“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處分形式;行政處理包括“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辦法》并且規定:“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理可以視情況合并適用”。
據悉,該《辦法》將于今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焦揚表示,推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有利于切實提高行政執法水平,是行政執法機關內部管理方式的一次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