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5日電 據新京報報道,昨日中國交通部官方網站公布,國務院法制辦發布關于對未取得出租車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車輛,實施行政處罰法律依據的通知。通知規定,沒有執行地方法規的地區,對于運營黑車,最高將處以50萬元的罰款。
通知規定,地方性法規《道路運輸管理條例》或《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對無證經營的“黑車”已設定行政處罰的,各地應當按照其規定執行。未制定《道路運輸管理條例》或《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地區,應當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對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件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對于無證經營行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無證經營行為較輕的,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無證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無證經營行為規模較大且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證經營的車輛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劉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