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福州九月二十八日電 (記者 孫賢迅) 福建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今日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該辦法從多方面進一步保障歸僑僑眷權益。
對歸僑、僑眷的政治權益方面,辦法規定:“省人大代表大會和歸僑、僑眷人數較多的設區市、縣(市、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僑眷代表。縣、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本省的華僑,可以參加原籍地或者出國前居住地的選舉。”并規定:“華僑專業人士可以依法被錄用或者聘任(用)為國家工作人員;符合公開選拔領導干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公開選拔。”
經濟權益方面辦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歸僑、僑眷,納入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應當將安置歸僑的農場和其他企業中符合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歸僑及其子女,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在醫療保障方面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歸僑、僑眷,納入當地城鄉居民醫療保障范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安置歸僑的農場和其他企業中的職工逐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范圍。
對安置歸僑的農場和其他企業合法使用資源的確權,辦法也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尊重歷史、維護穩定、促進發展的原則,依法確認安置歸僑的農場和其他企業的資源權屬,發給使用權證書”。并規定:安置歸僑的農場和其他企業對其合法使用的山地、山林、灘涂、水面等資源,依法享有使用權;其合法擁有的生產資料、經營的作物、生產的產品,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害。
華僑祖屋和華僑祖墓是海外華僑華人在國內的“根”。為有利于華僑華人尋根問祖,維系華僑華人與祖國的關系,辦法規定:“因國家建設或者公共利益需要必須遷移華僑祖墓的,應當由建設單位告知華僑或者僑眷,并給予合理的補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保護的華僑祖墓應當予以保護。”
新修訂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明年一月一日起施行。